第十二章 审判概述
一、审判组织
1、 独任制(独任审判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 合议庭(人数、组成)
3、审判委员会
二、公开审判
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特殊情形的处理(无管辖权的,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补送;宣告无罪后无新证据的,不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2-6,应当裁决终止审理或决定不受理;身份不明,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受理)
二、开庭前的准备
三、法庭审理程序
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他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由提请或传唤的一方先进行;询问证人的规则(证人出庭、禁止性规定)
注意:
宣读、播放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如果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休庭后移送;
法院:
(1)对证据有疑问,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
(2)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没有搜查)
(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核实的证据,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4)合议庭发现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建议补充侦查;
(5)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
检察院
公诉方出示移送证据目录以外的材料,辩护方有异议,审判长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出示;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要求,法院应当同意;
当事人和辩护人
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
法庭辩论阶段发现新事实的处理(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最后陈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新的辩解理由,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评议和宣判
(1)判决的种类(变更罪名;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2)宣判的方式(宣判前撤诉的,经法院审查)
四、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延期审理(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回避;拒绝辩护;变更、追加起诉的)
2、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
3、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条的2-6)
五、法庭秩序
1.警告和训诫、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决定
2.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停止
执行)
六、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不适用:(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
七、自诉案件
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调解的效力)
2.可以自行和解。
3.可以撤回自诉。(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
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一审宣告前,否则另行起诉)
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其他被害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判决一审宣告后不能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
6. 审理期限
7. 强制措施
八、简易程序
1.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自诉的案件第三类;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
2.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
审判组织特殊;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但是,如果是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则应当派员出庭);法庭审理程序简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3.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卷宗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