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作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依照条例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种类:(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
1.行政复议管辖原则
(1)符合行政机关内部领导机制,便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2)坚持管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特殊争议标的案件,应当由专门复议机构或特定复议机关管辖;
(4)行政复议管辖,应做到就近、便民,尽可能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参加复议。
2.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录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条例》对一般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需要由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可以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同级管辖主要有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
(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可分为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选择管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申请复议,或者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
(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可分为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最后由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应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明确,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此外,对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和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1)申请人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二阶段。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2.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的;(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的;(4)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如果复议申请书还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足的,应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给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任其受理或者答复。该条例又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是10日内。
(2)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限是7日内。
(3)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的期限为10日,并规定,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3.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1.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2)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决定期限履行。(4)决定撤销、变更。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1)《行政复议条例》第41条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复议机关审查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3)为了加强对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斩和决定、命令的合法性的监督,《行政复议条例》第43条还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行政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分三种形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即指行政复议决定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以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并且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复议决定为终局性的,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复议决定不是终局性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