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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自考复习精要(28)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2、强制解散。即公司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的强制命令而解散。原因有:(1)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2)司法解散(法院命令或判决)。(3)破产解散。

3、解散程序。

(1)宣布解散。

(2)依法成立清算组。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公司财产的清理及制定清理文件。

(6)依法处理和处置公司资产,结束清算程序,并申请注销登记。

(7)公告公司终止事宜。

二、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其直接原因是公司被宣布解散。公司清算必须公正。保证公正清算的前提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说公司清算实质是程序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分类

1.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它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公司清算即正常清算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法定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除任意清算外的公司清算,公司清算通常适用的是普通清算程序。特别清算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是在适用普通清算是发生显著困难,或清算不能或有资不抵债嫌疑时适用的清算程序。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特别程序。

4.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三)普通清算

1、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普通清算机关成员的选任和解任:

(1)选任: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2)解任: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因失格行为而不能履行清算义务被依法解职。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a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b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法:第一、决议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后,股东会仍然发生作用,对不合格的清算组成员,股东会通过普通决议解任。第二、法院解任。法院可依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解除不合格清算组成员。

3、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和义务。

职权:就是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代表被解散公司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的权限。根据新《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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