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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2)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本节从各个方面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进行比较,突出简易程序的“简易”之处。

一、起诉与受理阶段

在普通程序中,强调是单独到法院支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是用这种方法来起诉的,并且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后要有一个比较慎重的审查期,一般来说,是要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同时起诉、当场受理、灵活的传唤方式。

二、审前准备阶段

当事例人向法院申请收集和调查证据,必须受到举证时效的限制,比如说当事人希望法院帮他来收集和调查证据应当在举证时效届满之前申请,但是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受举证时效限制。

第二个简化之处,普通程序强调应该在法庭的辩论完毕之后才进行,调解不能说一开始就调解,必须是要等到法庭调查完毕之后,才能进行,但是简易程序由于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所以本身具有调解的可能性。因此简易程序中一开庭就可以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就不用开庭,只有在不成功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开庭,所以先调后审,就是简易程序以普通程序相比的又一个简化之处。

三、开庭审理阶段

在开庭阶段有以下的特别地方,有特别之处:

第一,简易程序的开庭方式是程序灵活;简易程序中原被告双方整个停审的次序是要求不严格的,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灵活的安排整个法庭审判的一个竞争。

第二,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具有高度的释明义务,简易程序中法官的释明义务是要远远高于普通程序的释明义务(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或者当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充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出陈述,帮助当事人提出正确的主张,并且直到当事人去搜集和调查证据)。所以,在简易程序中法官的释明义务是要高于普通程序的。

第三,由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不大,权利关系明确以及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有一个基本原则:一次性开庭和当庭宣判。

第四,为了减少法院的能力,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审判,由一名法官来出庭审案就可以了。简易程序的审限是比较短的,普通程序是6个月,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审不完,经过院长的批准,还可以在延长6个月;如果还审不完,经过上级法院同意,还可以继续延长,但简易程序为了贯彻迅速中止,所以简易程序规定审限只有短短的三个月,它是从简易程序案件立案之日起起算,并且简易程序的审限三个月是不能够再延长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将案件审结。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我国二审程序的性质

在视野范围内二审程序的性质一般来说,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复审制,第二类是续审制。

所谓复审制是指二审法院可以抛开一审的判决,对案件进行一次重新的全面的审理。而续审制则是指在依审判决的基本方面对二审的案件进行一个进一步审理,它的审理只是对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声明不服的部分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不符合的部分,法院是不会审查的。例如:在续审制的情况下,如果依审判决有三项,当事人对第一项声明不服,而对第二、三项没有声明不服,这时二审法院集中审理第一项判决,而对第二、三项没有声明不服不予审理,我们国家为了强调尊重当事例人意愿,并强调诉讼的效率性。我们国家目前采用的是一种续审制。换言之,我们国家的二审法院所审理的对象只是当事人声明不服的判决内容,而当事人没有声明部分判决内容,二审法院是不予审理的。

三、一审与二审的之间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一审程序所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起诉权,发生原因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从而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而二审程序发生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当事人认为一审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一审中理由是对方当事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二审中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裁判存在错误。

3.两者的职能不同;一审中一审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解决纠纷来保护当事人的法权益。而在二审中除了要进一步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权益之外,二审法院还负有监督一审法院审判的功能,并且要纠正一审法院错误,有一种监督和纠错的职能。

4.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一审的审判组织和二审审判组织是不一样的。一审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解释程序。普通程序用是的合议制,而简易程序用的是独任制。有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但二审中一律采用合议制。因此两者的审判组织是不一样的。

5.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存在的差别,一审中一律要求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一律要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但是二审法院要求原则上开庭审理案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所谓的不开庭审理叫做径行裁判。

6.两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的效力不同。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效力是待定。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了上诉,则一审判决没有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做出后,15天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则一审判决发生效力。所以,一审判决在做出之时,效力是待定的;但两二审判决效力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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