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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考试纲要(1)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一章 基础知识概论

应掌握:

1、法律规范:P7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12-16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

3、经济法的特征:P17-18

①具有广泛的综合性。②具有直接的经济性。③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④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应了解:

1、法的产生和发展。P1-4

2、法的分类。P8-9

3、法的作用。P9-10

4、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P10-12

5、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P20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1、民法的概念。P22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P23-25

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合法原则。

⑤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P25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形式。P37、39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四种。

5、代理。P42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时效。P48-50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依事实状态(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7、所有权。P51

所有权一词有多种含义,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这三层含义紧密联系。《民法通则》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及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P59-60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权。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①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

③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④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

⑤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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