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应掌握:
1、证券法的性质。P281-283
证券法的性质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性质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②证券法是社会本位法。③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结合。④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
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③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3、证券交易所。P311-314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其特征如下:
⑴证券交易所是法人。
⑵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与会员制。
⑴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投资者以入股方式组建、设置场所和设施,经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股份公司。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⑵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由作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有:
⑴公布行情。
⑵办理证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业务。
⑶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⑷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
⑸制定规则。
4、证券发行的种类。
证券发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下列分类:
㈠根据认购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
㈡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平价发行又称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新股。
5、证券公司的业务。P314-315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有:
⑴证券承销业务。
⑵证券自营业务。
⑶证券经纪业务。
⑷其他业务,包括资产管理,项目融资等。
6、证券交易的限制。P299
为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合理,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从事证券交易应受到限制:
①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③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 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前述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应了解:
1、证券法上的主体。P286
2、证券上市程序。P301-302
3、证券公司行为准则。P316-318
4、证券监管体制。P32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