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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7)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1973年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②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④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P51)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P52)三点记住○

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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