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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讲义(1)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

(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

(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3)疑义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

另外,所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然也能导致格式条款的无效这一点就无须多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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