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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新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5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贯彻这一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同时,还要制定和褊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多数国家确认了由污染都有来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我国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拟的责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4、公众参与原则是要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该原则以“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环境权”为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章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我国已经颁布执行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法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一般包括三类: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预断评价。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评价范围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

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制度为我国首创。该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才能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4、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五个步骤。

5、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排污费要纳入财政瞀,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项目中。

6、经济刺激制度是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管理中应该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以取得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好的效果,主要的手段有: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等。

7、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的裨,是从源头着手,预防为主,对产品设计、生产和消费进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闪耀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施清洁生产不仅可以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能够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

《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强制力的不同,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规定了指导性、自愿性和强制性规范。

8、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以及处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设施排污超标者,负有限期治理的特别责任。综观现行环境防治立法,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两大类。

9、污染事故报告处理,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邓措施处理,及时通报附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污染事故主要包括一般污染事故和突发性污染事件两大类。按照国家环保局1987年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可以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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