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_法学-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法学 >>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宪法

一、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通过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人权宣言。

二、我国解放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三、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1954年宪法。

四、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具有倒退表现的一部宪法为:1975年宪法。

五、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工人阶级领导。

六、我国目前少数民族的个数有:55个。

七、宪法的发源地是:英国。

八、把“人权”引入宪法始于:十届人大。

九、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

十、“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出自:洛克。

十一、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

十二、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十三、我国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是:《临时约法》。

十四、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自治乡。

十五、我国最重要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政协。

十六、属于我国统一战线组织中新加入的成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十七、我国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

十八、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问题为主题的官方文件,时间:1991年。

十九、宪法特点表现在:内容、效力、制定程序、修改程序。

二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二十一、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总纲和序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二十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表现在: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便于调动中央积极性、便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便于国家权力统一行使。

二十三、我国现行宪法确定的行政区划层级包括:省、县、乡。

二十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广泛性、真实性、一致性。

二十五、属于国务院的职权的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编制执行国家预算。

二十六、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

二十七、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法治原则。

4、精简的原则。

二十八、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准则。

3、从政权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镇压和改造敌对分子,组织政治经济精神三大文明建设,抵御外来侵略和保卫国家独立和安全的职能。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成社会主义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二十九、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通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三十一、单一制和联邦制各自的特征。

单一制特征:

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联邦制特征:

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三十二、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1、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

2、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

三十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三十四、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十五、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

1、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三十六、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十七、国家机构的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三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十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立法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6、荣典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的自身保障:

A、规定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B、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C、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普通法律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