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区法;(本编重点)
1、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森林的概念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分类○(可选择)
根据其生态习性,可分为热带雨林、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中温带针阔混交林、寒温带针叶林、竹林等等。
根据其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我国采用此方法分类。
森林的功能(常识性的问题)了解
⑴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当林带宽达到80米时,一般降水就不会出现地表径流)
⑵调节气候,净化大气。
⑶美化环境,降低噪音。(40米宽的林带可降低噪声10-15分贝)
⑷养育物种,保留物种。
⑸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
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在我国,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它具有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
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⑴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⑵林产独特丰富
⑶森林覆盖率低(13.92%,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⑷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⑸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⑹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森林保护内容和措施
⑴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
⑵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⑶防治森林病虫害;
⑷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⑸调整林种结构,增大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森林资源保护立法
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我国植树节。
1984年《森林法》,1998年《森林法》修改,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2、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本章重点)
关于林权的规定(重点的重点)★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⑴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⑵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⑶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⑷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重点)★(可选择)
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径,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
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全民义务植树的概念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个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⑵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30%,山区70%,丘陵40%,平原10%。
⑶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⑷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要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就必须控制林木的采伐量。为此,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另外为了控制采伐量,《森林法》还规定了木材运输证件制度。从林区运出的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都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可能选择或简答、论述)
⑴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⑵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⑶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⑷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失去人为控制并对森林造成破坏性作用的森林燃烧现象。
按其发生原则,可分为天然火灾和人为火灾:按损失大小可分为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100公顷)、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1000公顷)、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
⑸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⑹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⑺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进出品管制制度。
⑻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看一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10倍、5倍、1倍以上3倍以下等等。(P342)可选择
盗伐,补种10倍树木。
滥伐,补种5倍树木。
违反其他规定,补种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处以被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具体罪名看一下。
盗伐,滥伐,非法收购。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
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放火/失火烧毁森林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⑵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⑶封山育林,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封山育林的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林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