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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保护妇幼老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含义:

1、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保障,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奶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妥善的保护。

2、老年人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健康社会应当担负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日显重要。为此,婚姻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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