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的历史发展
1、早期型的婚约
主要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约,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1)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的婚姻往往视为无效。
(2)婚姻一经成立,便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
(3)常为包办买卖婚姻的产物,由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尊长代为订立。
2、晚期型婚约
近现代的婚约。它与早期型婚约相比,性质、内容、地位和作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1)订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由抉择。
(2)婚约的订立须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完全否定了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订约的权利;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未成年人订婚须得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但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监督而不在于干涉、包办。
(3)婚约无人身约束力,不因婚约的订立而发生必须结婚的义务,法院不受理婚约履行之诉。
(4)婚约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随时解除。
财产处理各国规定不一:
(1)法、瑞士、联邦德国、日依不当得利返还;
(2)财产损害规定过错方赔偿;
因过错一方而解约造成他方的精神损害,墨西哥、秘鲁、瑞士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