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此制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其虽较统一财产制有明显进步,但夫妻在财产关系上仍处于不平等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代社会里原采此制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已废止此制改行新制。
综上可见,夫妻财产制种类繁多,内容多样,但法定与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则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最基本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