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评判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具体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还规定了准予离婚的客观标准,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规定不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而是以配偶一方失踪的客观事实来推定婚姻已无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