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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子女婚生性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也称婚生子女推定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制度,简称否认权,它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

婚生子女推定是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或方法加以认定子女的婚生性,但客观现实中存在所推定的婚生子女并不是真正的婚生子女的可能。因此,应允许有关当事人根据一定的事实来否认推定结果。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生子女否认制度。为保障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有不少学者提出我国应建立否认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丈夫对于婚生子女提出异议的,一般由丈夫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并由其举证证明在该子女受胎期间没有与妻同居或本人没有生育能力。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对于丈夫行使否认权的诉讼时效和法律后果等,却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1)关于否认的原因,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即可。对于丈夫之父亲身份,现在可以通过所有方法,尤其是医学鉴定予以证明,只要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可。从而,丈夫无生育能力、在子女受胎期间与妻子无同居的事实、亲子鉴定结论等都可以做为提出否认的证据。

(2)关于否认权人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明文规定,但多数立法例都认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兼顾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如果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亲子般的亲情和父子女的事实,则不宜毫无限制的允许任何第三人否认这一亲子关系。即需要对否认权人加以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宜做以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子和子女有否认权;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但是,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或同意第三人使妻子怀孕的,则应丧失否认权。

(3)否认权行使的时效和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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