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互相继承遗产_法学-查字典自考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自考网 >> 法学 >> 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互相继承遗产

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互相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24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父母与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也是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

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父母和子女拥有家庭共同财产时应该首先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然后将分给死者的财产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继子女如果已依收养法被继父或继母收养,则不得继承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遗产。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 [相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