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营行为的约束
1.公平竞争
(1)银行业公平竞争的意义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维持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更主要为了防范银行在恶意竞争中承担过大的风险。
(2)海外银行的竞争(略)
2.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3)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