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及终止
1.接管
农村信用社在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监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接管、整顿,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接管期限届满,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终止
(1)农村信用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批准后解散。农村信用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2)农村信用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监管部门组织成立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3)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监管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