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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领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但这种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折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所谓拍卖,是指在公开的拍卖市场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与出价最高的买者成交的买卖活动。所谓变卖,是指由第三方有权利的部门(如法院),将抵押物卖给一个或多个特定买者的活动。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多于债务本金利息的部分,应该归还给抵押人。

2.债权人清偿顺序[领会]

同一个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一下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区分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先后)。

3.新增财产的处理[领会]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债务人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领会]

抵押权人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有优先受偿权。

5.代位追偿[领会]

第三人用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作抵押担保的,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抵押物灭失[领会]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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