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
1.动产质押[识记]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设定动产质押的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移交给质权人的动产称为“质物”。
2.质押合同[领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口头合同无效。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物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禁止流质条款[领会]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范围[领会]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孳息处理[领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取得该孳息时,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权人的保管责任[领会]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损毁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质物返还与质权消灭[领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人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出质人也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出质人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质权人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