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机关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的体制是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宪法解释制度。立法机关作出的宪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采取由立法机关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即,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司法机关解释
特点:
1.采取被动解释的方式。
司法机关不主动对某些法规范从宪法上进行解释,或主动对宪法的某个规范进行解释,一般由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等在具体案件中提出申请,司法机关才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性地对宪法作出解释,从而判断法律是否违宪。
2.宪法解释的效力不具有规范上的普遍性,只针对个案。
(三)特设机关解释
特设机关解释,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的机关来专门对宪法进行解释。
特点:
1.专门性。
2.组成人员的多样性。
3.解释方式具有多样性。
(四)公民团体解释
公民团体解释制度主要存在于有公民复决制度的国家。
公民复决是指对于某一宪法问题,由公民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共同复决来决定,即公民团体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