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法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在第8条明确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中,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占有重要地位。
2.原有法律的范围
(1)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
(2)原有法律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被继续采用;
(3)而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者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有损我国主权的法律,都应该废止或者修改,否则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