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