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