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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一)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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