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也称环境基本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处于最高位阶,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地位的法律。
2、产生背景
(1)与经济利益相抗衡的环境利益不能及时在国家政治,尤其是宪法上得到充分反映。
由于涉及环境问题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并非大量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就可以解决。所以各国开始将以应对环境问题为中心的法律共同集合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在此基础上以一部高位阶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法或基本法作为“统领”,以弥补国家宪法有关环境保护规范的不足。
(2)环境问题的对策措施关系到社会、生活、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需要综合平衡和统一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3、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位阶及主要特点
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一般处于最高位阶,它确立了国家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基本准则,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其他现行政策、法律原则统一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政策或原则上来。因此,环境基本法或者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也被称为“环境宪法”。
从法律条文上考察,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篇幅一般较为简短,目的主要在于确立国家综合性环境保护方针策略、调整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设立专门的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以及确立有关环境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考察,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较多,义务性、鼓励性和授权性规范也运用得较多,但很少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职责作出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