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
2.内容
受益者负担原则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
“谁开发谁保护”是指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谁破坏谁恢复”是指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
“谁利用谁补偿”是指环境与资源的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
“谁污染谁治理”是指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3.四个方面的关系
对开发者、破坏者、利用者、污染者通常不加以区分,因为他们同为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受益者”。但事实上,将环境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化,并对开发者、破坏者、利用者、污染者的责任加以区分,是十分必要的。开发者一般是能源、矿山企业;破坏者则可能是土地开发利用企业、林木经营部门;利用者则可以是任何单位与个人;污染者则通常是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发者、破坏者、利用者负责原则意在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污染者负责意在强调对污染的治理。
近年来,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内涵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即将地方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纳入环境责任的范畴。因此,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受益者负担原则是一个涵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并包括开发者、利用者、破坏者、污染者以及地方政府在内的广泛责任主体的责任体系。
4.理解
第一,受益者负担实质上是一种义务的概念,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非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而它与环境法律责任中所强调的法律制裁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受益者”所承担的主要是经济责任,并不影响它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者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3.3
1998年长江爆发洪灾之后,国家对长江上游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位于长江上游的云南省丽江市按照国家要求,停止市内天然林采伐,地方财政收入也因此大幅下降。
讨论:丽江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提示:从受益者负担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
5.形成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72年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逐渐演变、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形成的。
20世纪70年代初,经合组织率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实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建议》,以促使将污染者造成的环境成本内在化,解决“企业排污赚钱、政府买单(社会承担)治理污染”的不公平现象。
“污染者负担原则”提出后,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广泛认同,很快被各国的国内立法采纳,成为各国通用的环境保护原则。目前,污染者负担原则还体现在国际环境法中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并未照搬“污染者负担”原则,而是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6.我国现行法中的体现
《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污染者负担原则,但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方针,加强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
随着环境保护的范围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自然保护和物质消费领域,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我国2004年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2008年制定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弃物的环境影响成本。
至此,我国形成了比发达国家“污染者负担原则”更加丰富的“受益者负担原则”。
7.意义
第一,实现社会公平。
第二,降低环境保护的成本。
第三,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