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2)我国实行生态补偿的实践
1989年,国家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广西、江苏、福建、陕西榆林、山西、贵州和新疆等地试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l998年,国家又开始实行“退耕还林、以粮代赈”政策,并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水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能源矿产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等。同时,国家正在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资金的安排使用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2012年“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