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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量刑原则

发布时间: 2016-06-28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试述量刑原则。

答: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卖。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这里的犯罪性质,是指具体犯罪的罪质,即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事实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却与犯罪构成事实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观方面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

④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事实、性质与情节决定的。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①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

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

③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

④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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