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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问答题(4)

发布时间: 2016-06-14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171.城市政府职能扩大和城市病的表现⑴城市政府职能的扩大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而不断扩大的,主要表现在城市政府的职能已由早先的比较单一的政治统治职能向兼有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发展转化,而且城市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大大地增强,其广度和深度已遍及城市居民的各个生活领域⑵城市病是指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人口日益增多,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加剧了城市政府的负担,使得城市陷入了两难的困境。主要表现一是社会治安等社会性问题;二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172.比较议会委员会制与议会市长制⑴议会委员会制是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英国的城市大多采用这一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各种行政委员会执行。内容为市议会由市长和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⑵议会市长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日本的城市多采取此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市议会与市行政分立制衡,市立法机关与行政分设,在议会与市长的关系上,议会处于优势地位。内容为市议会议员和市长均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市长不是市议会议员,议会有权通过决算,批报帐目,决定地方税等

173.大陆法系的特点:以强调逻辑性、合法性和严肃性著称于世。大陆国家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而且民法、商法、刑法都是编纂成完事的法典。法官的职责是司法,不能解释,更不能宣布创造法律,判案不能以判例为据,判例和法学家的见解不能为据,只能参考

174.判例法的含义和原则是:判例法就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院的先例任何法院都得遵循。实际上,它只是指下级法院必须顺从同一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的判例。在同一管辖权下,法院的审级越高,判例适用的范围越广。基层法院的判决不能成为判例,但是,时至今日,遵循先例的原则已经发生动摇。在遵循先例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不坚持遵循先例,只要这样做是正义的。在美国,尽管联邦法院也强调遵守先例原则,但事实上联邦法院推翻先例并不罕见

175.英美制定法的特点:英美制定法与大陆法典相比,其特点是不系统、杂而乱,内容常常前后。在这堆糟乱矛盾的法律中,虽然统治阶段可以按需取之,实行法律专制,但是对法治的实行带来诸多不利。因此,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英美两国,不断出现改革的呼声,但进展甚微,因为这不仅涉及到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那些长期形成的习惯法的传统观念和惟有习惯法才有永久价值的偏见

176.怎么理解司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其第一层含义是司法审判权的独立;第二层意思是指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干涉;第三层意思是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即所谓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案

17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意义和现实虚假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审判上得到运用,同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阶级特权相比,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有助于鼓舞人民为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但是,这一原则只是在资产者和无产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校方经济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真正的平等权利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与事实上不平等以后才能实现

178.怎么认识资产阶级司法原则:西国家资产阶级司法原则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确实是巨大的进步,同中世纪宗教法庭和世俗法庭的蒙昧主义和野蛮残忍的严刑逼供相比,不能不说是民主主义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并不能真正做到司法的公正、平等和正义。特别是对于被统治的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面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同时,西方司法实际情况证明,在这个有产者和无产者,贫富鸿沟极深的资本主义社会里,所谓所法律的公平、平等、正式原则,对穷人来说,在法律实践中所得到的常常是不公平、不平等、不正式。从根本上说,这是政治制度问题,因为在那里,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

179.英国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权上的分工:一般以所谓应起诉的犯法行为和可速决的即简单的犯法行为来划分。前者为皇家法院审理,后者为治安法院审理,这实际是以重罪与轻罪之分为基础的。这两类法院的管辖权是按此标准划分的。但是,某些案件本业属于应起诉的,如被告同意,法院认为适宜,也可由治安法院审理。相反,某些案件本为速决的,如被告同意,法院认为适宜,也可由皇家法院审理

180.英国大法官的地位:在英国,在法官负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职务,他是上院议长,内阁成员,又是最高法院首脑。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内阁各部的法律顾问和全国一切高级法官的任命,均由大法官推荐,治安法官由他任免。同时,大选命令也是由大法官宣布

181.法国法院的系统的分类:法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前者审理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后者审理国家机关、官吏及其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二者各有组织系统,互不隶属,但有一个共同的争议法庭,处理二者之间的权限争议。法国的普通法院分民事和刑事两个组织,都有初审法院、大审法庭、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之分。法国的行政法院分为中央一级的行政法院和下一级的行政法院两种。行政法院由司法部长领导,主要职责,一是作为政府部门在制订法规和执行行政管措施方面的顾问;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最高法院

182.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有那些特点:一是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司法官,而是行政官;二是行政法院判案不是根据民刑法典,而是根据其本身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整套判例,但也不完全受判例的约束;三是行政法院在行使其职责时不得干涉法律,其对行政措施所作的解释都可以被新的法律所推翻。

183.法国争议法庭的主要职责是⑴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某一案件都认为自身无权审理时,则将该案交法庭裁决,争议法庭受理后,只确定该案审判权的归属,并不直接亲自审理案件⑵当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认为自身有权审理某一案件时,则应将该案件提交争议法庭解决,确定其审理权⑶当某一案件涉及公民利益和政府机关或官吏利益,而行政对此各自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时,争议法庭则承担审理该案的职能,换句话说,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它才可以重新审理案件,作出判决

184.法国特别高等法院的职责是:法国的特别高等法院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政府成员 在履行职责中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渎职罪;还有同政府成员勾结的公民的重罪或轻罪

185.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如何分类的:德国联邦宪法院由第一院和第二院组成,第一院审理范围主要是涉及《基本法》的起诉;第二院主要审理对联邦总统和法官的起诉,以及联邦机构之间,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宪法争议案件

186.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分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分设多个专门的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即民事和刑事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社会法院、联邦劳动法院等。各州的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对口设置

187.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⑴参加刑事案件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⑵监督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⑶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⑷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⑸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依法行使属于它的其他职权

188.西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西方国家司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司法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法院组织的设置、调整、组织装备、管理监狱和感化设施、负责人事任免和奖惩,有的国家还参加对司法机关的监察工作

189.怎样认识西方国家诉讼程序的意义:西方国家司制度十分重视诉讼程序,认为它是司民主的体现。没有诉讼程序,就没有司法民主。因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都不得剥夺。其实,这种程序都是为有钱有势的有产者制定的,而对于无钱无势的平民只是空洞形式。因此,在两方国家中,诉讼程序总是非常繁琐复杂的。不同国家、不同法院,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程序规定

190.诉讼程序可分为庭审前阶段、庭审阶段和上诉阶段三部分

191.律师的职能:一是作为来自民间的担任当事人利益的代表,在合法程序内,为委托当事人利益进行辩护。二是担任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及个人的法律顾问

192.违宪审查的本质是什么?作用如何:违宪审查的本质是要保证国家机器在宪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纠正国家机器中越出宪法轨道的行为,保证统一实施宪法,维护国家宪政。其首要作用是保持政府体制内的权力平衡,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机关之间作权力关系的调整。其次是保障公民权利。最后是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宪法监督

193.行政裁判制度在西方得以推行的原因:主要是行政过程中社会矛盾及行政内部矛盾的增多,这是一方面;但是还有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的原因,这就是社会现代化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应用,许多涉及行政事务的争议,它需要专门的人员来裁决处理,管理这一业务的行政人员来行使这种具有专业性的司法权当然是比较适当的。同时,通常在行政裁判制度下的诉讼,比普遍法院的程序要简化得多,而且诉讼费用也较低。显然,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194.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任务:一是解决个人纠纷,即处理土地与财产的问题以及就业的问题。二是解决公务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纠纷。

195.美国的独立管理机构的权力范围包括:一是发布行政命令或决定,核发各种许可证,作出各种处罚决定;二是规定价格和运费;三是检查、监督各项有关法律在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企业的执行情况

196.美国独立管理机构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公民或法人对本机关规章、决定、命令不服;二是公民或法人告诉该机关管辖下的公司、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197.瑞典议会专员督察的范围⑴检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院、法院执行法律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⑵调查法律在实施过程是否符合实际的情况,并提出建议⑶受理公民对政府或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或某项命令、决定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提出的申诉或控告

198.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特点⑴瑞典议会督察专员行使职能和司法机关不同,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限制,可以主动进行调查⑵督察专员向议会负责

199.分析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原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中的虚假性:司法独立原则是西方国家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来的革命口号,针对国王控制司法机关和进一步司法活动,为了反对王权的专柜统治,以保证资产阶级的人身和私有财产的安全。这对促进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是历史的进步。在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阶级统治以后,为了调节阶级阶层之间及其内部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巩固统治,稳定政治之目的,因此在宪法中都把这条原则保留下来了。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只是审判独立,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审判也不能不受行政的影响。司法权受国家元首之影响已成为当然的,不可避免的。同时,统治阶级是决不允许有所谓超阶级的不偏不倚的法官存在。

200.公平审判原则的三方面要求:一是公正的法院,即法院的设置和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二是公平的诉讼程序,即在诉讼全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同的控诉、申诉、辩护、上诉等诉讼权,不得因出身、性别、种族、职业、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三是公平的处罚

201.英国法院系统的分类情况及其特点:按审判性质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大系统。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刑事法院由治安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构成⑶上议院和大法官⑷专门法院和英格兰法院系统;特点:法院组织复杂,程序繁琐。但是从整个法庭组织结构看,英国的司法权是高度集中的。它的地方法院只能受理一般的案件,而最高法院则受理较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又受理上诉案件,且范围很广,在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和秩序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02.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构成情况⑴联邦地区法院每州至少一所,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一般终身制,受理大多数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民、刑事案件。它是联邦法院系统唯一实行陪审制的⑵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每个司法区设一个,全国共12个,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以及联邦某些独立机构裁决的上诉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是终审判决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9 名法官组成,非经国会弹劾不能免职。它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对美国经济、政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203.日本法院的构成情况:日本的法院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组成,下级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日本最高法院控制着下级法院的人事权,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规则。其大法庭审理违宪案件和对最高法院判例有抵触的案件;小法庭主要审理对下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

204.比较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与英美法系国家检查机关设置特点等不同之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说,检察机关附属在法院内,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审判和检察同设置在一个机关内,由此称它为审检合署。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205.比较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庭审程序的不同特点:西方国家法院庭审在程序上规定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案件必须经过合法的言词辩论才能进行裁决。在审判方式上,两在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审,也就是所谓辩论主义原则,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互相对质抗衡,通过双方律师的辩论来澄清事实,法官则作为相对消极的角色根据双方辩论的结果进行裁决。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庭审中实行的是审问式的程序,由庭长主动对被告、原告和法庭有关成员展示有关证据和勘验报告。最后由法官做出判决

206.比较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与宪法法院审查制度的不同特点⑴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主要是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这就是说,其审查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⑵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它们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职权范围比违宪审查要广泛得多⑶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方面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①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不同,可以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无需以具体诉讼案件进行违宪检查②宪法法院只有违宪审查权、宪法争议仲裁权和弹劾案审判权先进,但没有司法权,实行一审终审制③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案不受判例的约束,而且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与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无关,所以各国都赋予宪法省院的裁决以一般的效力,即有权撤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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