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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税法》课程的学习要点和方法指导

发布时间: 2016-06-14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郑琳 老师

一、《税法》课程的知识体系与重点章节安排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的《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经济类课程。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制度。这些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系学生必须要掌握的内容之一

《税法》课程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税法的基础知识;中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部分主要讲解了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研修《税法》的学生来讲,这部分内容是学生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条文的基础,没有这部分内容的铺垫,学生不但对我国税法缺乏一个整体、全面的认识,而且会对许多税法内容难以理解和记忆。所以,学生对这部分内容决不可忽视。也正因为此,历届考试题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2004年4月份的考题中,30分的单项选择题中有关这部分内容的占6分;在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也占6分;在12分的简答题中占4分;而12分的论述题就出在这部分。2004年7月份的考题中,40分的单项选择体中有关这部分的内容有4分;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有4分,而15分的简答题中有10分。

《税法》的第二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这部分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制度,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税收法律制度。从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角度讲,这些税种的重点安排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个重点层次是营业税和消费税;第三个重点层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从课程讲授和考题分之排列看,其重点章节的层次安排与此基本相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但必然出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中,而且,间或会出现在简答题和论述题中,并且占的分值很大。消费税和营业税在选择题中多有涉及,间或案例分析题也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尤其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退税问题)和个人所得税也是重要的考察内容,这两个税种主要在计算题中出现。

第三部分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法制和税务代理的主要内容,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是重点。这部分内容既可以通过选择题、简答题的形式考查,也可以通过与具体税种结合在案例分析题中考查。

二、《税法》课程的学习方法

在税法教程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一些学习要求和方法,这样有助于你快速、牢靠、全面地掌握课程知识。

第一,全面系统地通读教材。尽管我们前面讨论了《税法》课程的重点章节安排,但历次考题的考察范围是比较广的,除6个重点章节外,其他各章节的知识点占考试总分的近20%,所以,小题的分数丢多了,最后的成绩也不会好。所以,考生在学习时首先要全面、系统地掌握课本知识。

第二,抓住重点,强化记忆。教材中的重点和各章节中的重点在大纲中都给予了说明,讲课过程中也给出了具体说明。学习中一定要抓住重点,三个层次重点章节的知识点占考题分值的50%左右。

第三,充分利用对比的方法学习和记忆各税种的法律制度内容,这样做得好处是便于记忆,可以有效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提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的正确率有帮助。同时可以提高学生的计算能力以及案例分析能力。如何运用对比的方法增强学习和记忆能力呢?《税法》各税种的主要法律规定都按照相同的结构安排:纳税人——课税客体——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起征点——减免规定。这方便学生对比各税种之间的同异,有利于学生的相关内容的分析和记忆。

第四,活学活用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是学习本课程的最终目的,所以,考题中分值最重的项目就是最后的案例分析题。在学习过程中,考生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同时,注重知识点之间的相互结合,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税收征收管理等彼此之间的综合运用。

三、当前税制改革内容与考试应对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法改革。这一轮改革涉及的税种多,并且所改的内容或正在讨论改革的内容都意义深远,所以,考生对此不能无视。一般来说,成人考试的考题不会考尚没有成文生效的法律规定,故学生应当重点关注主要税种的业已成文生效的法律规定。教材后有关自学方法指导也明确提到:注意教材出版之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与教材有关税收法律和修改有关税收法律的决定。

符合教材要求注意的税法改变内容大致如下:

有关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增值税转型

中央为克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本有机构成高行业发展的弊端;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同时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2004年9月14日颁布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规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可对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进行抵扣。

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同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范围: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三)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第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可直接抵减增值税欠税

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当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大于其销项税额时,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一个纳税期限内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留抵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欠税不能对冲,但为了确保增值税收入,避免纳税人一方面欠税,另一方面又不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现象大量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第三,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23日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除上述三项外,增值税环有一些其它内容的改革,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等。因为这些问题在我们的教材中都没有深入涉及,所以,这里不再赘述。

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29日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向国家海关总署下发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具体计算办法如下:按以下办法确定: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3日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草案)》

第二,2004年10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修改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关于捐赠扣除:参见“企业所得税改革内容第二部分”。

农业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以村或乡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考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主粮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具体折合率以主粮与其他各品种之间的价格比率分别确定。常年产量要随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做相应调整。

第二,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除上述税制改革内容外,其他税种的主要法律规定也或多或少地有些改变,但大部分内容考生不需细究。

总之,虽然改革的内容是重要的,但对于考生来说,主要学习经历仍然要放在书本知识上,对重要的改革内容多加关注就可以了,尤其是对增值税转型这类既在书本内又在改革范围内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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