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异同:相同点:①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使用他人作品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④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区别在于:①法定许可的使用者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支付报酬;③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却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三个要件:①要有侵犯的事实;②行为具有违法性;③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其特征为:①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②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③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批准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法主要调整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①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②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③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④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专利制度的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 专利制度的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
著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法保护范围。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伯尔尼公约》授权各成员国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逐步确立发展的。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1、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如软件可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不可分割,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
2、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 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人享有:
1、人身权: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分的权利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字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时限120天审查)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前者不具备合法条件,不能得到保护。后者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共有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财产权和发表权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权利仍保)。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发明:是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律原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①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创新;
②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③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方法发明: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为:①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而言的;②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③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中应用;④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对实用新型给予专利保护的意义:
①有利于产品的改造和市场竞争;
②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
③有利于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
④有利于对小发明尽快地提供保护。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征为:
①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③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
④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如何正确理解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
(1)共同点:①都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②都是我国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③都需要经过专利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成为专利,取得专利权。
(2)联系:①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与实用新可以相互转换;②在某些情况下,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可能共存于同一对象;③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能共存于同一对象。
(3)区别:①发明是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②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一种新设计;③发明的技术难度明显高于实用新型。
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技术、经济效果。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那些情形下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
③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
④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
⑤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其特征为:相对性、暂时性、相关性。
专利申请人:是就某项发明创造有资格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相应的国籍;②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