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鼓励公民自学,对自考毕业生的待遇作了一些政策上的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的,由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录用或聘用。
在工资待遇方面,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国家用人部门对自考毕业生(包括农民)可能录用,也可能不录用。录用与否主要看当地用人部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