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高教自考的地位与作用,极大地推动了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运用这部法规引导和推动自学考试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修订研讨会今天在天津召开。
全国自考办负责人说,《条例》颁布16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明确自学考试的定位和性质,为构建终身教育、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服务,积极发展非学历证书项目,面向农村,发展农村自考事业,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切实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以保证质量,这些新的因素要在《条例》的修订中得到体现,加强依法办自学考试的力度。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在修订中要注意这样几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之处;原规定与现行规定有矛盾之处;原规定有严重的疏漏或缺陷的;注意与其他法规精神的一致性;注意自学考试的社会广泛性,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尊重考生的权利和权益,应有救济渠道,体现公平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