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考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专科(基础科)、本科阶段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试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考试、考核合格成绩,经考生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相应毕业证书(副署主考高校校章)。国家承认学历,享受相应待遇。
本科毕业生,符合主考高校学位委员会授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的,由主考高校授予相应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