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无业,住××村××厂。
原审被告人王××抢劫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王××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年×月×日××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年×月×日晚10时30分左右,上诉人王××到该村李××的小卖部,叫醒李××后进了小卖部。上诉人在向李××要罐头、饼干后,两人发生口角,厮打中李××头部受伤,李××挣脱跑到邻居刘××家,上诉人也随之离开现场回家。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未构成抢劫罪。故撤消原判,改判无罪”。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证人×××证言1份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高刑执字第××号
罪犯王××,男,现年32岁,汉族,××市××县人,现在××市第二监狱服刑。1990年5月22日,××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市劳改局于……报我院审理。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我院认为,罪犯……鉴于罪犯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裁定如下:
……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张××
审 判 员蒋××
代理审判员张××
(院印)
1993年6月24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