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刑事判决书
(19××)×刑再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女,38岁,汉族,××省××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一九××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犯抢夺罪。马××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年×月×日作出(19××)×刑上字自××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九××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马××犯有抢夺罪的罪名证据不足”为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马××赔偿被害人郭××所失戒指折价一千一百元;
二、撤消××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马××犯抢夺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撤消××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上字自××号刑事裁定;
四、被告人马××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电话××××××××
因原告张×等5人诉答辩人处罚错误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公安分局
2001年×月×日
附:①本答辩状副本5份;
②张等违法证据材料6份;
③张等交代材料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