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机关法定公文的写作 (下)
第八节 报告
1)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的陈述性公文。
2)报告的特点:1.陈述性 2.有主见
3)报告的类型:
1.按照内容涉及的范围可分:1.综合报告 2.专题报告。
2.按照行文目的的不同分:1.呈报性报告 2.呈转性报告
4)报告的写作:
1.陈述问题要清楚扼要。 2.表达观点要精练清晰。 3.语言要简洁朴实。
标题多由“事由加文种”形式。正文之前写受文单位;正文之后署发文单位和日期。
第九节 请示
1)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报请性公文。
2)请示的特点:
1.超前性:请示必须是在办事之前。
2.说明性:请示的目的在向上级说明情况,请求帮助。
3.单一性:必须“一文一事”。
3)请示的类型:
根据行文目的的不同,可分三大类: 1.请求批准类;2.请求帮助类;3.请求批转类。
4)请示的写作:
1.要遵守行文规则。
A.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B.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C.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D.受理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2理由要充分、要求要合理。
3.格式要正确,语言要得体。
标题:一般用“事由加文种”形式。
正文:多半按请示理由、请示事项、结束语的顺序写。
正文之前写受文单位,正文之后署发文单位和日期。
第十节 批复
1)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指示性公文。
2)批复的特点:
1.针对性:针对“请示”这一文种,针对请示的机关,针对请示的问题。
2.指导性:批复针对请示表态或发表意见,对下级的工作有指导、规范作用,下级不能违背上级的批复。
3)批复的类型:会对请示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批准和请示帮助两个方面,批复可分为两类:
1.表态性批复:主要是答复请求批准类的请求,或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不必说理由,不同意的一般略说理由。
2.请示性批复:针对下级请求的事项或者提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思,带有指导下级工作的性质。
4)批复的写作:
1.要先回答后批复。2.态度要鲜明,措辞要明确。
3.要及时批复。
第十一节 函
1)函:是机关之间办理日常公务的交往性公文。
2)函的特点:1.形式灵活,活动性强。2.务实性强。
3)的类型:根据内容性质,大体可分为四类:
1.商洽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讨论问题。
2.问复函:用于机关之间提出询问和答复询问。
3.请准函:用于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4.知照函:用于把自己管辖范围的事项告诉有关的机构。
4)函的写作: 1.一事一函,直陈其事。2.语言要平实、亲切、自然。
第十二节 会议纪要
1)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精神用以公布或传达的纪实性文件。
2)会议纪要的特点:
1.纪要性:把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经归纳整理。表述出来,而不涉及会议的一般过程,议而未决的事项。
2.约束性:反映统一精神和议定事项的会议纪要,对与会者和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3.知照型:公开发表或内部交流的会议纪要,可以让群众或有关人员了解会议情况。
3)会议纪要类型:
根据会议的性质和拟写会议纪要的目的,可分三大类:
1.决议性会议纪要 2.协议性会议纪要 3.研讨性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的写作:
1.会议纪要一般是在会议结束后起草的,经主管领导人签字同意才算定稿。
2.会议纪要的标题最常用的形式是“会议名称加文种”,但中间可以省去“会议”二字。
3.会议纪要的正文一般分为会议概况、会议内容、结束语三个部分。
A.会议概况:介绍开会时间、会议名称、会议议题、出席者、主持者、会议过程等。
B.会议内容:是正文的主要部分,介绍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写作要求: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充实,不可出现重要缺漏。写法:a.综合归纳法:是把会议主要内容归纳为几个问题或几个方面,并逐个加以阐述。b.分项列举法:多见于讨论具体工作的会议的精神,一般是把今后要做的工作逐条列出。
C.结束语:是正文的小结,往往对与会者、下级机关、有关群众提出一些希望和要求。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机关撰写,可以在最后署机关名称和撰写日期。也可只在正文中写出主持机关,不另外署名。
第十三节 条列 规定
(1)条例概述
1)条例:是由党政领导机关制定和发布的系统规范某一方面工作、活动、行为等的法规性公文。
2)条例的类型:根据制定、发布条列的机关的不同,条列可分三类:
1.党的中央机关制定的条例:知用于规范全党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
2.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适用于规范全国性的某一方面的工作。
3.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条例:适用于规范地方某一方面的工作。
(2)规定概述
1)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规范某方面工作的规章性公文。
2)规定类型:根据发布机关和实际作用的不同,分三种
1.党内规定:由党的中央机关制定,适用于对党内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的规定。
2.法规性规定定:由有条件制定法规的机构制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或某个地方的某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3.一般性规定:机关团体对某些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属法规性质,但在一定范围内的规范作用。
(3)条例和规定的写作
1.草拟条例和规定要遵循下例原则: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C.从实际出发,实事求事。
D.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2.起草条例和规定,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法规将被起草的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予废止。
3.条例和规定的内容用条文表达,常见的有“章条式”和“条款式”两种写法。
4.语言要准确、严密。
其他:A.条例和规定在党的机关系统,可以作为正式公文单独行文;在行政系统,不能单独行文,只能以“令”、“决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和它们同时行文。
B.作为党的系统,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才能制定和发布条例;作为国家行政系统,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条例,只有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的主管部门才可以制定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