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令)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机关发文的最高级形式。《办法》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从命令(令)的适用范围也可以看出其权威性、重要性。其具体要求是:
1.发文机关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包括规范化简称。如:国务院令的发文机关名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主席令就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但要掌握在不超过上级机关字号的程度上,可以同等大小,但不能超过。
2.在发文机关下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用黑体字较庄重,前加“第”字,即“第X号”。令号的编制自发第一号令开始。不受年度限制,这与发文字号不同,发文字号的序号是以年度为限的。
3.令号之下空2行标识正文,中间没有红色反线,与“文件式”公文不同。正文标识格式依照《格式》对正文的规定执行。令文的内容一般都比较简短,大多是一个自然段。
4.正文之下空2行标识签发人亲笔名章,发文机关平时应制备。签名章用红色,右空4字。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命令的签发人应是发文机关的最高领导,职务应标全称;如果是联合命令则可用简称。
5.签名章之下空1行标识成文时间,右空2字。
6.命令(令)的版记格式依照《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只有一点不同,即命令(令)不分主送、抄送,而用“分送”这一形式,这一点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