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办法》和《条例》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党政机关行文关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