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是有议案提出权的机构或人民代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建议性公文。
1983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采用“议案”一词,而不用“提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改用“议案”一词以后,各级政协会议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则使用“提案”这一名称。
可以提出议案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机构及人员以及人民代表。 总括而言,议案是一种特殊的公文,它是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审议使用的一种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