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报请性公文。
《办法》规定:“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条例》规定:“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我国古代的“奏”、“章”、“表”、“疏”以及民国时期的“呈”等等一类上行公文,除了汇报事项的内容外,常常还有请求上级指示的内容。换句话说,无论是报告还是请示,或者既报告又请示,都使用同一文种。 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的第4号指示信《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践》,首次把“请示”列为正式公文文种,规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在实际工作中,报告和请示的内容仍常常混在一起,甚至单纯的请示也用“请示报告”的名称。一直到1957年以后,“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才正式分开,各自承担不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