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的行文规则,《办法》和《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有四条: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应按正式渠道送上级机关,除特殊情况外,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3.请示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