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指示性公文。
《办法》规定:“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条例》规定:“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作为以上答下的被动下行文,我国历代有种种名目,如“批”、“批答”、“批文”、“指令”等等。“批”,亦称“批答”,产生于唐代,是皇帝答复大臣奏章的文书。明代吴讷《文章辨体》指出:“盖批答与诏异:诏则宣达君上之意;批答则采臣下章疏之意而答之也。”民国时期,1912年11月公布的公文程式令规定:“行政各官署对于人民之呈,分别准驳之文书,以批行之。”“批文”是清代地方官府或长官批答人民或下级来文时用的文书的名称。
“指令”是民国时期上级答复下级呈请的行文。徐望之《公牍通论》说:“所谓指令者,即对于所属机关之陈报或请示,而为裁答之文也。”民国时期,上级对于下级的呈请,以“指令”行文;政府对于百姓的呈请,以“批”行文。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批”这一类上答下的文书,由皇帝专用,逐步变为所有上级机关答复下级的文书。
至于“批复”这一名称,历代未见,最早见于 1948年11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政务会议通过的《办事通则》。建国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答复下级的请示或报告事项时用‘批复’。”1957年以后,“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工,“报告”不需要答复,“批复”仅限于答复“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