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注办是指对公文承办的情况和结果,由经办人在公文处理单上所作的简要说明。
注办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的传阅文件,在有关人员传阅完毕后,文书人员应注明阅毕的日期。
(2)需要办理复文的文件,办完后要注明“已复文”,并注上复文的日期和文号。
(3)用口头或电话答复的要注明时间、地点、接谈或接话人、主要内容等,并由承办人签字。
(4)不需复文的文件要注明“已办”、“已阅”、“已摘记”等字样。
注办文字可写在文件首页的右上方,附有《文件处理单》或《文件传阅单》的,要在单上记载,在收文登记簿中登记了的文件,要在“处理情况”栏中注明。
履行注办手续十分必要,便于公文的整理和日后的查考。但是,这项工作往往得不到重视,有些承办人员怕麻烦,以为事情办完就算了,自己亲自处理的没有必要注明。实践证明,这种轻视注办工作的思想,会给文书档案工作造成很多困难。因为即使自己亲手处理的公文,时间长了也不一定事事都记得准确,如再遇机构调整,人员变动,接办有关业务的人就很难弄清过去处理的具体情况。所以,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中,切不可忽视注办这一工作环节。
注办是随手可做的事,不需要花费多少时间。机关工作人员要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自己经办的事应该有始有终,手续完备,使公文处理的来龙去脉留下清晰的记录。这样,既利于自己工作任务的完成,也利于他人和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