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核发是指在公文正式印发之前,对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进行复核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的一项工作。
公文的核发应由办公室分管公文工作的负责人进行。核发的内容与要求是:
(1)文稿是否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领导人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即审批意见是否明确,审批人是否签署全名及时间等。
(2)文稿中的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3)编排发文字号。
(4)对需要标明密级、紧急程度的公文进行标注。
(5)确定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经核发的文稿即可印制发出,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请原审批领导人复审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