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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考试院、中心),有关高校,各社会助学单位: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内容。我省自考社会助学总体上发展良好,为确保自考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譬如有的助学单位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招生宣传夸大其词、教学管理不到位等等。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大局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助学,促进自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助学单位主体

举办自考社会助学的单位,必须是具有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学校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招生、教学、管理必须是同一主体,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含助学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办学。

二、严肃助学招生纪律

助学单位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名称、校址、类型、学历层次、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必须逐一明确。不得对颁发文凭等敏感内容作随意承诺,不允许以自考助学与成人高校高复“混合班”即所谓“双文凭”的名义招生,不允许民办教育机构以与普通高校合作办学的名义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须经我院审批,发布内容应严格与审批内容相一致。助学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招生工作负责,并对未经审批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以及因内容不实、招生行为不当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含法律责任在内的全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

助学单位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不得违规收费。

学生报到缴费后,无论何种原因提前退学,助学单位均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算应缴费用,及时退还多余费用。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四、加强对社会助学单位的年审和日常考核

各有关社会助学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自考委《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培训)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考委〔2005〕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考〔2006〕239号)要求开展招生和助学活动,要不断完善年审和日常考核制度,对助学单位的教育教学、日常管理、遵纪守法等内容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所有助学单位进行一次专题检查,对违反规定引发不稳定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助学招生、吊销助学资格、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对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的助学单位予以表彰。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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