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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教自考转考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转考条件

考生因工作需要或更动居住地等原因需要更换报考地点或专业的,应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有关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办理转考手续后,原考试合格的相同名称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自考办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停考专业的在籍考生,可报考其他相近专业参加考试;没有相近专业的,须重新选择专业参加考试。

省内转考

1、转考者持新、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向转出地自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出地自考办审查盖章。

2、转考者持上述证件和表格到转入地自考办审查盖章后,持全部材料到省自考办审批。省自考办审核盖章后,一份留存备案,两分退转入地自考办。

本省转外省

1、转考者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及单位证明到转出地自考办申请,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转出地自考办审查盖章。

2、转考者持上述材料到省自考办审核盖章后,省自考办留下一份表格,一份送转入省的省自考办,一份退回转出地自考办。

外省转本省

外省转入考生持在本省参加考试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和在外省取得的课程合格证,直接到省自考办填写《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省自考办审查同意后负责其档案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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