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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学考试纪律规范及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查字典自考网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次考试单科成绩作废:

试卷上不写、不写全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规定以外和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以及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的;

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卷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在试场内吸烟、左顾右盼经制止不必改的;

终考信号发出后不听劝阻的继续答题的。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一年内不准报考;在职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擅自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试场的;

交头接耳、随意走动的;

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不论既遂或未遂);

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人抄袭、传递纸条、协助他人作弊的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试卷作废,3年内不准报考;在职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喧哗取闹、扰乱试场秩序的;

考生请人代考或他人为考生代考的;

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答卷的;

当次考试的两科以上(含两科)犯一条所互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历次考试成绩作废。在职应考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大过以上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考场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答卷,经制止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态度恶劣、影响他人考试的;

在报名点、考场故意斗殴、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及有关证件材料的;

盗窃、抢劫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捏造事实,诽谤、诬陷自学考试人员,或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侵犯自学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考试处罚

对考生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处罚,由地(市、州)、县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处罚意见,报省自考办栽决后执行。

对在职考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省自考办提出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查处;对违纪考生中的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由党的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考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被处分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按规定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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