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用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凡属于曾用名的,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带照片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原件;
(3)户口簿原件“姓名”一栏属打印,“曾用名”一栏系手工填写加盖户籍专用章的不予受理。
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须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共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